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原宏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第一審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
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5月2日
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如逾期未補正,其上訴即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恐將駁回其上訴,先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