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54號
TCDM,102,訴,254,2013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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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原宏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第一審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
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5月2日
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如逾期未補正,其上訴即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恐將駁回其上訴,先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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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