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04號
TCDM,102,訴,204,2013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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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武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2行「毒品,」後,應補充「累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行「毒品,」後,漏 載「累犯」,應補充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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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