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64號
TCDM,102,聲,2064,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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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鴻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鴻章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 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月25日起 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 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查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是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 後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 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 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第21次、97年度 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沈鴻章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本件受刑 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5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 7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受刑人 沈鴻章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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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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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風化 │妨害風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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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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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10月10日 │102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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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4059號 │速偵字第8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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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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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中簡字第 │
│事實審│ │345號 │5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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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2年3月11日 │102年3月27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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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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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中簡字第 │
│判 決│ │345號 │5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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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4月8日 │102年4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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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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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4308號 │執字第5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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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