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790號
TCDM,102,聲,1790,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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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婷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緩字第217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執聲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氣質小方包壹個(詳101 年度保字第1015號扣押物品清單)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婷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01 年度偵字第713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 年4 月20 日確定,102 年4 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仿 冒LV商標圖樣之小方包1 個(詳101 年度偵字第713 號卷第 12頁;101 年度保字第101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 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 、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規 定甚明。經查:本件被告楊婷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713 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101 年4 月20日確定,102 年4 月19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在卷可稽,且扣案之仿冒LV氣質小方包1 個,經鑑定結 果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業據證人黃文通於警詢證述明確,並 有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畫 面附卷可憑,且亦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 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 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法律規定,即有理由,應單獨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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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