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764號
TCDM,102,聲,1764,2013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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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榮
具 保 人 林妙瑱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
度執聲沒字第110號、102年度執字第2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妙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志榮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林妙瑱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陳志 榮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 無著,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受刑人無著函影本等附卷可稽 ,顯見受刑人陳志榮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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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