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144號
TCDM,102,簡,144,2013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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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錫信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蔡錫信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蔡錫信之出 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民國 00 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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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