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488號
TCDM,102,易,488,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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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國桐
具 保 人 施朝仁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
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朝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施朝仁因被告程國桐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1年10月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 ,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免除被告羈押,嗣被告經 本院依法就其陳明之居所為傳喚,竟無故不到庭,且囑警拘 提未獲,又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拘提事項 簡覆便表、第五分局函暨檢附之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 ,是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規 定,自應將具保人施朝仁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鍾貴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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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