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益豪
盧東泉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7652、9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益豪、盧東泉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謝錦鎮(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與莊 竣詠間有債務糾紛,謝錦鎮因求償無門,遂於民國100年6月 13日,將其所有之莊竣詠開立之本票2張共新臺幣(下同) 70萬1,002元之債權讓渡予浩天企業社之負責人朱鵬孫(業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將本票2張及本票裁定均交予 朱鵬孫,委由朱鵬孫追討債務。因謝錦鎮之選任辯護人刑建 緯律師知悉莊竣詠將於100年6月27日前往址設臺中市○區○ ○○路00號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 開庭,遂將此事告知朱鵬孫,朱鵬孫復將此事轉達被告梁益 豪後,被告梁益豪及盧東泉即於100年6月27日前往臺中高分 院等候。被告梁益豪與盧東泉見莊竣詠及被害人王資賀(原 名:王南輝)步出臺中高分院門口時,即將2人攔住,並向 莊竣詠稱:有一條債務,到旁邊處理一下等語,莊竣詠等人 見情況有異,被害人王資賀則立即報警處理,莊竣詠因擔心 被告梁益豪等人對其不利而趁隙衝入法警室內尋求保護;被 告梁益豪及盧東泉見狀,即對被害人王資賀恫嚇稱:謝錦鎮 要伊等來討債,王資賀報警強出頭,要王資賀好看等語,致 被害人王資賀亦心生畏怖。後被告梁益豪與盧東泉因對被害 人王資賀已心生不滿,再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於 同年月28日,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一同前往被害人王 資賀工作地點找尋被害人王資賀,因被害人王資賀當時並未 在公司內,該2人遂向該公司之人恫嚇稱:若王資賀不聯絡 ,就要將王資賀之公司砸掉等語,致被害人王資賀心生畏懼 ,因而撥打被告盧東泉所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被告盧東泉接聽電話後對被害人王資賀稱:要王資賀負責賠 償等語。嗣因莊竣詠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被告梁 益豪等人涉嫌恐嚇等犯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2人共同涉 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 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 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
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 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 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 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 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 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 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 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 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 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 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佈,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 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 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亦可參照)。另被害人之陳 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
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 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 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 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61年度臺上字第3099號判例、52年 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被害人關於被害經過 之陳述,常意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其證明力自較無利害關 係之一般證人之證言薄弱,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 之相同意旨,自應認有補強證據之必要,以增強其陳述之憑 信性。而此之補強證據,係指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 毋需依附於被害人之陳述即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之一部或全部 ,而具有獨立之證據價值而言;且必被害人證述之被害經過 與供為擔保之補強證據,俱無瑕疵可指,始足據為判決之基 礎。若證據本身存有瑕疵,在瑕疵未究明前,事實審法院仍 採為有罪之根據,則其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即不得謂非逾 越範圍(最高法院101年臺上字第3066號判決可資參照)。 是被害人之指證若欲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除應審其指 證內容之基本事實是否前後一致而無瑕疵外,並須存有其他 足資補強之證據,始堪認為充足。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恐嚇罪嫌,無非係以(1)被告 2人於警、偵訊中之供述;(2)被害人王資賀及證人莊竣詠分 別於警、偵訊中之證述;(3)臺中高分院100年8月16日中分 鎮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2人固 坦承有於100年6月27日,在臺中高分院外,向證人莊竣詠及 同行之被害人王資賀追討債務,被告盧東全並坦承有於同年 月月底某日,前至被害人王資賀任職之星堡公司,要求被害 人王資賀與其聯繫等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 被告梁益豪辯稱:伊雖有於100年6月27日,至臺中高分院外 欲與莊竣詠協調債務問題,但伊並沒有與莊竣詠講到話,莊 竣詠就走開了,伊雖有與王資賀對話,但只有請王資賀向莊 竣詠轉答其若有意思還錢,還少一點也無妨乙節,並沒有出 言恐嚇王資賀,另伊並沒有到過王資賀任職之公司,也沒有 要盧東全到王資賀任職之公司討債等語;被告盧東全則辯稱 :100年6月27日是梁益豪找伊一同前至臺中高分院,當天伊 等一喊莊竣詠名字,王資賀就叫莊竣詠先走,根本沒有與莊 竣詠說到話,後來王資賀有報警處理,伊有邀王資賀一同前 至警局處理,但王資賀拒絕,並自行請警察離開,伊等當日 並無出言恐嚇王資賀,另於100年6月底,伊曾去過王資賀任 職之星堡公司2次,但都只有碰到該公司小姐,伊也只有留 下聯絡電話,請小姐幫忙轉答王資賀,請其與伊聯繫乙節, 並沒有恐嚇稱若王資賀不出面,將要砸公司等語,該兩次亦
都是由伊自己去星堡公司,梁益豪並沒有要伊去星堡公司討 債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2人被訴涉有恐嚇犯行,固據被害人王資賀於警、偵 訊中與本院審理時;及證人莊竣詠於警、偵訊中分別證述 如下:
1、被害人王資賀部分:(1)於100年7月26日警詢時證稱:「 (問:100年6月27日15時許,有無與莊竣詠一同至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有。(問:當時莊竣詠遭人恐嚇討債 時,你有無在場?)我有在場。(問:當時經過情形如何 ?)當時我和莊竣詠一起走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時, 在門口突然有2個人堵住莊竣詠,其中一名戴眼鏡男子說 有債務問題要莊竣詠到旁邊去,我看到時就立即打電話報 案,後來莊竣詠跑到法警室裡,該2名男子就跟我說是謝 錦鎮要他們來討債,並拿出2張本票影本給我看,又跟我 說我:『剛才報案,是胸部很厚喔,並要我好看』,後來 是法警叫我進去法警室,對方才離開。(問:載有0000-0 00000之紙條如何而來?)是另名一未戴眼鏡,叫『魚仔 』的男子留給我的,說要莊竣詠跟他連絡。」等語(見警 卷第39頁)。(2)又於101年3月7日偵訊時結證稱:「( 問:在100年6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開庭時,發生 情形?)當天跟莊竣詠從法庭內走出來,當天開庭的人有 我、莊竣詠,我的律師及對方的律師,謝錦鎮好像沒有去 ,該案是謝錦鎮告我與莊竣詠恐嚇的案子。我走出法院門 口即有感應器的門口時,有兩位黑衣人衝出來,要將莊竣 詠帶走,我馬上就打110報案,二位黑衣人就拿二張本票 影本出來,說莊竣詠欠謝錦鎮的錢,謝錦鎮要他們來討債 ,莊竣詠當時要跑進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裡面,結果 他們對我說,我報警強出頭,要讓我好看等語,當時有一 位法警有聽到,叫我不要理他們,叫我進去等一下。隔沒 有幾天,討債的人又去我家找我,包括那天的人及那天以 外的人共3個人,我看到那天那二位的人我就躲起來,他 們有去問守衛,我有交待守衛說我不住在那邊,且他們當 時也有到我公司,並說如果我不聯絡就要將我公司砸掉等 語,並留下電話,公司就要我跟他們聯絡。我跟他聯絡之 後,他說我要負責賠償,我的住址跟公司地址應該是謝錦 鎮告訴他們的。(問:這些人在何時把載有0000-000000 魚仔的紙條留給你?)他留電話給我公司,是我公司給我 的電話,不是開庭的那一天。」等語(見100他4362偵卷 第91頁)。(3)復於101年6月22日偵訊時結證稱:「(
問:在高等法院那一天有哪幾位被告跟你說什麼話(提示 警卷所附之指認照片)?)梁益豪有戴眼鏡,梁益豪好像 是2號,魚仔是編號8。魚仔就衝出來說要將莊竣詠帶走, 我就趕快報警,莊竣詠就跑到高等法院裡面躲,魚仔是站 在莊竣詠面前並未拉著莊竣詠,但是對他說跟我走,莊竣 詠跑掉後,魚仔就拿著二張本票,說是謝錦鎮要找莊竣詠 要債,梁益豪就跟我說,如果我強出頭要我好看(臺語) 。(問:你當時有無感到害怕?)當然會,我報案後,法 警叫我不要理他,並叫我躲到高等法院裡面去。(問:在 之前開庭時你說隔幾天,有討債的人去你家找你,經過情 形?)謝錦鎮教唆梁益豪、魚仔及一名不知道姓名之人去 我家找我,我當時在陽台晒衣服,我看到他們就躲起來, 當時他們手上沒有東西,我看到他們躲起來,是因為我們 社區有管制的,但他們竟然可以進來,且在高等法院那件 事,我怕他們會報復。(問:在公司發生事情?)我守衛 問魚仔他們說為何要找我,他說向我要債,找不到我以後 ,他們就直接到北屯區青島路我任職之保全公司找我,到 我公司後就說要找我,並說我欠他們錢,但我的職務並不 在公司內上班,我當時是在國小那邊當警衛,結果公司秦 課長有留電話給他們,秦課長目前還在本公司;我有打電 話給魚仔,魚仔有說謝錦鎮說我強出頭,並說莊竣詠的債 要我來賠償。我根本不認識梁益豪、魚仔,梁益豪、魚仔 也不認識我,我的資料是謝錦鎮提供的。(問:他們當時 是何人說要把你的公司砸掉?)是對我們公司的小姐,是 在上開來過公司之後隔幾天,當時我已打電話給魚仔他們 ,有跟魚仔說會請莊竣詠跟他們聯絡,結果莊竣詠未跟他 們聯絡,梁益豪跟魚仔就跟我們小姐說這句話,這是秦課 長打電話給我時說的。(問:是否知道那一天即第二次去 你們公司的人是何人?)就是梁益豪、魚仔及一名不知名 的人,二次都是他們三個人去。」等語(見101偵9904卷 第96頁)。(4)再於101年8月7日偵訊時結證稱:「(問 :在100年6月27日高院開庭,魚仔如何跟你說?)我當時 與莊竣詠從開庭出來,魚仔就衝出來要將莊竣詠帶走,我 怕莊竣詠會被傷害,我就打電話110報警,後來法警就出 來,莊竣詠就跑到高等法院去,梁益豪就說我強出頭要我 好看,魚仔就拿二張本票影本出來,說是謝錦鎮要他們來 向莊竣詠討債,另一位就說我強出頭要我好看,後來法警 就要我進去裡面等要我不要理他。「(問:魚仔或梁益豪 有無跟你說:你的胸脯很厚沒有關係,替朋友出頭,我要 給你們好看?)有,胸脯好看是梁益豪說的,拿本票的是
魚仔,說要我好看等語是梁益豪說的。(問:你後來有無 向莊竣詠轉述說梁益豪有跟你說上開等語?)梁益豪說這 些事時候,莊竣詠沒有聽到,是事後我再跟莊竣詠說的。 (問:他們到你公司找你之後,你是如何找他們?)他們 有到我公司,有留電話,公司有跟我說,我有問他們說你 們是不是魚仔,且魚仔有來我們公司二次,有說他就是魚 仔;他們有說:因為我強出頭,所以謝錦鎮跟他們說,叫 我處理莊竣詠的債務,我就把電話給莊竣詠,莊竣詠就將 電話給太平分局。太平分局才聯絡魚仔。(問:他們說要 把公司砸掉等語,是如何跟你說的?)是梁益豪、魚仔及 另一位我不認識的人到我公司,問公司的人說我在哪裡上 班?公司不敢說,因為我在國小上班,應該是梁益豪說的 要將我公司砸掉,魚仔講話比較不會那麼衝,我當時並沒 有在現場聽到,是公司有留電話給我,而且他們二位有到 我家找我,我有看到。(問:你打電話與梁益豪聯絡之後 ?)我打電話給魚仔,在電話中沒有講到砸公司的事情。 (問:你打給魚仔,或魚仔打給你時,有無說到砸掉公司 的事情?)沒有。(問:你現在有無在該公司上班?)有 。(問:有關砸掉公司事情有無跟別人說?)是公司主管 跟我說的。」等語(見101偵9904卷第101 頁)。(5)另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與莊竣詠何關係?)我 與他是同事關係。(問:你於100年6月27 日有無與莊竣 詠到臺中高分院開庭?)有。(問:當天開完庭有無發生 何事情?)被告兩人要找莊竣詠,是在高分院一樓法警室 旁邊,他們說要帶莊竣詠去旁邊,我怕莊竣詠被傷害,我 才打電話110報警,當時被告有看到我打電話報警,後來 警察有來,法警就說他們來處理就好,叫我跟警察說「不 用了」。(問:你們請警察離開後,法警如何處理?)法 警請莊竣詠躲在高等法院裡面,法警帶莊竣詠從小路離開 ,法警也叫我到法院裡面躲一下,十分鐘後,我就從高等 法院的大門離開。(問:當天你們開完庭後,從頭到尾你 有無跟被告二人照過面?)我原本不認識兩位被告,6月 27日有見到兩位被告,被告梁益豪說我強出頭,因為我報 警,後來不久後就到我公司,時間太久,我忘記了。(問 :被告說你強出頭,後面有無說對你不利?)時間隔太久 ,我忘記。(問:你是否記得你於檢察官或警局時是如何 陳述?)我好像有講,但時間太久我忘了,當時我所述都 實在,並沒有誣陷兩位被告。(問:當天你從法院離開後 有無跟莊竣詠聯絡?)他有打電話給我,問我是否平安。 (問:這件事情結束後,6月28日日被告二人有無到你任
職的公司找你?)有,但不是隔一天,是隔幾天後,但是 日期我無法確定。(問:他們去那邊找你何事?)因為我 強出頭,報警處理,導致莊竣詠跑掉,被告要我代替莊竣 詠還錢。(問:被告兩人到公司找你時,當天你有無在現 場?)沒有,因為我是外派人員。(問:你是如何知道被 告二人有恐嚇公司說你再不出來的話,要砸店?)是公司 的秦課長在被告來公司的同一天打電話跟我聯絡,他叫我 欠人家錢要跟人家解決,不要連累公司,還有告訴我他們 所留下的電話。卷內的紙條是公司另一個主管給我的。( 問:被告到公司找你後,秦課長跟你轉述何事情?)被告 二人到公司找我討債,秦課長就跟我說債務要去處理,不 要影響公司。(問:秦課長除了講說不要影響公司的話外 ,有無說你不出面處理的話,被告二人要來公司砸店?) 秦課長有這樣跟我說,剛剛我沒有說是因為事隔已久,我 忘記。(問:你聽了秦課長轉述後如何處理?)我打電話 給盧東泉聯絡,那時並沒有與他們見面談,只有說我會找 莊竣詠跟他聯絡。(問:秦課長有無跟你說「如果你不出 面處理要來公司砸店」之類的這些話,是從何處聽來?) 他是在電話中跟我說的,但當天他也不在場,他如何得知 被告二人有說這些話,他說是當日值班的櫃臺小姐跟他說 。(問:你在公司上班是否認識公司的櫃臺小姐?有無交 談過?)我不認識,沒有交談過。(問:你於100年6月27 日在臺中高分院開完庭,有無被被告二人恐嚇?)事隔已 久,我忘記。(問:(提示100年7月26日警訊筆錄)你在 警詢筆錄中說被告二人有跟你說「剛才報警,是胸脯很厚 ,並要我好看,後來是法警叫我進入法警室,對方才離開 」,有無此事?)有。(問:所以被告二人是否確實有說 因為你報警處理強出頭,要你好看,這些恐嚇的話語?) 我於筆錄中所說都實在。(問:被告二人在恐嚇你時,現 場有何人在?)當時法警有在旁邊,但他有無聽到我不清 楚。(問:莊竣詠那時人在何處?)他人在高分院裡面。 (問:你後來有無進入法警室?)我沒有進去,我只是進 入高分院裡面,到處走走而已。(問:(提示100年6月28 日莊竣詠警詢筆錄)他說當天他在法警室裡,有看到被告 二人一直跟著你,他有請求法警帶你到法警室裡面,有無 此事?)我沒有進入法警室,那時候莊竣詠已經先離開。 (問:(提示101年8月7日偵訊筆錄)你說法警有要你進 去裡面等,不要理被告二人,所述是否實在?)那是要我 進入高分院裡面等,高分院裡面很大,我確定不是法警室 ,我有看到很多人都是一般來開庭的當事人。(問:(提
示101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對莊竣詠所說當天他在法警 室裡面,因為有警察來,法警就叫他打電話給你,叫你趕 快到法警室裡面,後來法警說要你們跟警察說沒有事情, 不然你們到警察局還不能走,所以他就聽法警的話,要你 跟警察說已經沒事了,你就進來法警室,他說你進到法警 室以後,被告二人還沒有離開,他就在法警的引導下坐計 程車離開,而你就自行離開,他說離開時候,他有跟你通 電話,你有說被告二人要你好看,是否實在?)我沒有與 莊竣詠在法警室相遇,我進入高分院後,就沒有看到莊竣 詠,當時確實是法警叫我進去高分院,也是法警叫我跟警 察說沒有事情,說由他們處理就好。(問:你有無跟法警 說發生何事?法警如何處理?)沒有,法警什麼都沒有處 理,只叫我進入裡面躲一下。(問:6月27 日後隔幾天, 被告二人是否有到星堡公司?)有。(問:一同前去有那 些人?)我不確定是那些人去,但是秦課長說有兩個人去 ,有留下電話號碼0916是盧東泉的電話。(問:該次是否 是他門二人第一次去星堡公司?)是。(問:被告二人總 共去星堡公司幾次?)二次。(問:第一次去就說要砸公 司店?)應該是第二次才說。(問:被告二人第一次到公 司時,秦課長是否在公司?)沒有。(問:第一次是否秦 課長就有通知你跟被告二人聯繫?)有。(問:你有無跟 被告二人聯繫?)有,我是用0000000000 號電話,或者 0000000000號的電話,跟盧東泉聯繫。(問:你跟盧東泉 聯繫後有講什麼話?)他叫我跟莊竣詠說要他出來處理債 務,我有幫他聯繫,因為莊竣詠沒有跟他聯繫,所以被告 又去星堡公司第二次;第二次來公司後,秦課長打電話跟 我聯繫,說我欠人家錢,為何到現在都不聯絡,對方說要 來砸公司的店,我有再跟被告聯繫,我還是用上開電話, 打盧東泉0916的電話,我就說莊竣詠已經報警,並跟他們 說我沒有錢,後來我發現,被告二人是謝錦鎮叫他們去的 。(問:被告二人第二次到公司恐嚇時,秦課長是否在場 ?)沒有。(問:(提示他字卷第82頁)該紙條你是如何 取得?)好像是盧東泉在高分院寫給我的,被告到公司時 ,也有留紙條給公司人員,但是公司人員並沒有轉交給我 。(問:為何你於偵查中明確說被告二人都有去你公司? )秦課長有跟我說當天除了留電話那個人,還有一個戴眼 鏡的男生來公司,我可以確定他們是先去我家找我找不到 以後,才去公司找我。因為秦課長是在同一天撥打電話給 我,他們到公司找我時,我還在家裡,還沒去上班,我是 上晚班的,秦課長所說被告二人一起去時是指第一次的時
候。」等語(見本院卷第81至85頁)。
2、證人莊竣詠部分:(1)於100年6月28日警詢時證稱:「於 100年6月27日15時20分左右,我跟我前同事王南輝(即王 資賀)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出庭,走出法庭後,有兩 名不明人士攔阻我擋住我跟我前同事王南輝的去路,有兩 名不明人士說:『莊先生,我這裡有一筆帳,我們到旁邊 處理』,因我覺得對方不懷好意,我前同事王南輝看到情 況不對,就打電話報警,我立即掉頭到法警室請求保護。 我同法警觀看監視器,看到兩名之前擋住我的那兩名不明 人士緊跟著我前同事王南輝,於是我請法警帶我前同事王 南輝到法警室,之後我聽到我前同事王南輝說,那兩名不 明人士其中一名個子較矮小的對他嗆聲說,要讓他好看, 而另一名叫『魚仔』的男子,有留下手機電話號碼:0000 -000000,叫我和對方連絡。」等語(見警卷第29頁)。 (2)復於101年11月20日偵訊時結證稱:「(問:有關你 到高等法院那一天,梁益豪及魚仔如何對你恐嚇?)我們 從高院出庭之後,他們就尾隨我與王南輝後面,當我步出 高院的騎樓,他們二個就將我攔下來,梁益豪就跟我說他 這邊有一條帳到旁邊處理一下,我們就問他說我們有欠你 的錢嗎?梁益豪就拿出一張本票影本,就說謝先生叫我來 跟你收錢的,因為我看他們衣服外面有露出刺青,感覺不 是善類且不認識,我就覺得如果不順他們的意,他們不會 放我走,王南輝就當場報警,報完警之後,就在他與梁益 豪他們二個人講話空隙,我就往後逃到法警室那邊去。我 就在法警室看螢幕,法警就問我說是哪些人?我有指出是 哪二個人,就看到那個人纏著王南輝,法警就叫我打電話 給王南輝,叫王南輝趕快進來法警室裡面。後來王南輝報 警之後,警察就來了,法警跟我說要跟警察現在沒有事了 ,否則你們到警察局還不能走,我就聽法警的話,要王南 輝跟警察說現在已經沒有事了,王南輝就進來法警室。( 問:王南輝進來法警室之後,有跟你說,他們二個人如何 跟你說?)就還是要一直等我出來,我沒有問的很清楚, 我就在法警室的引導之下就坐計程車離開,王南輝自行離 開時候,他有說那二個人還在那個地方且不只二個人。( 問:當時你有無聽到王南輝跟你說,梁益豪有對他說,如 果他強出頭要他好看?)有,因為我很害怕離開時候,跟 王南輝通電話,王南輝有跟我說他們說:你現在就是強出 頭就對了,要給你好看等語。(問:王南輝有無跟你說後 來這些人去保全公司的事情?)有,王南輝說他們到他的 公司要找王南輝,結果沒有找到王南輝,就跟他們公司的
人說如果沒有把王南輝辭掉,就要砸掉公司。(問:你有 無聽過王南輝跟你說,這些人到社區的事情?)有,他說 他有見過這些人,他有一天剛好在他陽台那邊抽煙,就看 到他們有3-4個人從一台車下來,就被他認出,就是在高 院梁益豪及魚仔的人,另外的人沒有看過,就往他的公寓 的大樓走進去,不久,他們就在王南輝套房門外一直敲門 ,當時王南輝有說很害怕就不敢出聲,就讓他們認為他不 在家。(問:你何時聽到王南輝跟你們說這些人去公司要 將公司砸掉的事情?)是到高院之後沒有多久的事情。」 等語(見101偵9904卷第108-109頁)。(二)惟觀諸被害人王資賀及證人莊竣詠上開證述內容,不僅情 節不相一致,且核與被害人王資賀原任職之星堡公司人員 到庭證述之情節亦大異其趣,復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 其等證述之憑信性,茲分析述如下:
1、被害人王資賀就被告2人於100年6月27日,在臺中高分院 外,對其出言恐嚇時,有無其他人在場見聞?其遭恐嚇後 有無進入臺中高分院之法警室接受保護?等節,不僅前後 供述不一,且核與證人莊竣詠之證述亦不相一致;參以若 被害人王資賀確有遭被告2人出言恐嚇,因而致其心生畏 懼之情,其豈會全然不向到場處理之警員提及此情,即任 令警員逕自離去?縱其係因不欲前往警局處理,而未將上 情告知警員,然其既已因被告2人之恐嚇而心生畏懼,其 理應會隨同證人莊竣詠請求臺中高分院法警保護,豈會全 然不請求保護,並不顧被告2人是否已離開,即自行由臺 中高分院大門離去?被害人王資賀所供顯有違常情之處; 況被害人王資賀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2人當日是否有出言 恐嚇其乙情,非但未主動供述,且經檢察官及本院詢問是 否確有遭恐嚇之事時,其猶均供稱時間太久了,已記憶不 清等語,亦有可疑,堪認被害人王資賀此部分證述顯有瑕 疵,難以遽信。
2、又被害人王資賀就被告等究係於何時,因何故前往其原任 職之星堡公司為恐嚇犯行等節?忽而稱是於100年6月27日 之後某日,欲要求其代證人莊竣詠償還債務,而要求星堡 公司人員聯繫其出面處理,否則將要砸毀星堡公司等情, 忽而稱被告於100年6月27日之後某日,第一次前往星堡公 司時,並未出言恐嚇,係之後因其應被告要求請證人莊竣 詠與被告等聯繫處理債務問題,證人莊竣詠仍未與被告等 聯繫,被告等方再次至星堡公司為恐嚇行為等情,足見被 害人王資賀前後所述被告等前至星堡公司為恐嚇犯行之時 間及緣由迥然有異,顯有瑕疵;且被告梁益豪是否確有同
行前至星堡公司為恐嚇乙節,前後所供亦非一致,並與證 人莊竣詠所證述其聽聞被害人王資賀轉述被告等恐嚇星堡 公司之緣由亦不相同,堪認被害人王資賀此部分證述確有 瑕疵,亦無從遽信。
3、況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即星堡公司之秦阿全課長 及櫃臺小姐沈秀苓、吳佳貞到庭為證,證人沈秀芩於本院 審理時結證稱:伊任職於星堡公司,與百將公司是同一間 公司,上班地點是在臺中市青島路二段,伊曾見過被告盧 東泉1次,但對被告梁益豪沒印象,印象中於100年6月底 ,被告盧東全曾至公司要找王資賀,當天與其同行的有幾 人伊忘記了,但應該不只其一個人,而公司一樓就只有伊 與吳小姐在,當時被告等就是像是客戶進來的樣子,詢問 說有無王資賀此人?是否為公司員工?伊等回說有這位員 工,但如果要找他的話,可能要請被告等直接去找他,被 告盧東全就問說可否請王資賀去找其,當時其語氣就像一 般人這樣,不會很兇,伊不記得被告等有無向伊等稱如果 王資賀不出面處理,要砸公司等語,印象中有說王資賀好 像有欠錢之類,而伊等一般碰到這種私人問題,就會請其 直接去找當事人,公司不過問私人問題,印象中其等並沒 有要伊轉達如果王資賀不出面處理,要對公司怎樣乙情, 之後伊等就將此事轉給主管處理,所以伊有告訴秦課長有 人要找王資賀,可能是因有私人債務問題,請王資賀與被 告等處理,印象中被告等沒有轉交任何紙條或物品給伊, 伊也沒有轉交任何東西給秦課長,伊也沒有跟秦課長說來 找王資賀的人說如果王資賀不出面處理,就要砸公司的話 ,也未曾親自對王資賀提過此事,一般若公司的保全人員 與他人有債務糾紛,伊等亦都會幫忙轉達予主管處理等語 (見本院卷第116至118頁);證人吳佳貞亦於本院審理時 結證稱:100年6、7月間,伊任職於百將公司,地點在臺 中市○○路○段00號,該處1樓一般都只有伊與沈秀芩在 ,有時主管會下樓來坐,伊對被告2人都沒有印象,但伊 有印象於100年6月底,有人至公司要找王資賀之事,因公 司保全人員都是在社區站班,伊等不可能告知地址,所以 會請主管處理,當天並不是伊與欲找王資賀之人接洽,伊 也沒有全程在旁邊聽,但其等走後,接洽的另一位小姐有 提及其等要找王資賀,可能是因金錢借貸問題,一般遇到 這種狀況,因怕會有麻煩,所以伊等都會連絡主管,請主 管處理,印象中來找王資賀的人就像一般來公司要找員工 的人之詢問態度,並沒有什麼其他特別的,其等也沒有說 如果王資賀不出面,要砸公司等恐嚇的話,伊也沒有向主
管秦課長說來找王資賀的人有說如果王資賀不出面的話, 要砸公司等語,伊也未曾親自向王資賀提過此事,而依照 通例,一般公司的保全人員如果有債務糾紛時,債權人如 果找上門,伊等都會將事情轉告給主管處理等語(見本院 卷第118至第120頁),星堡公司之櫃臺小姐均已明白證稱 於100年6月底,前至星堡公司找尋被害人王資賀之人並無 出言恐嚇之情事;參以證人秦阿全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 :伊任職於星堡公司,地址在臺中市○○路0段00號,該 址平常有6個職員在該處上班,包括前揭2位女生,伊今日 係第一次看見2位被告,但伊印象中沈小姐曾轉告伊說有 人要找公司保全員王資賀,至於因何事情並沒有講,伊基 於關心公司保全員,所以有轉達予王資賀,印象中沈小姐 有轉交一個電話號碼,伊有告訴王資賀說其有朋友留一個 電話給其,有時間連絡一下,至於其等是為什麼事情找王 資賀伊不知道,沈小姐並沒有向伊反應要找王資賀的人很 兇,及其等有說如果王資賀不出面處理,就要砸公司的話 ,伊打電話予王資賀轉達時,也沒有跟王資賀這樣說,伊 只有跟王資賀說私人的事情自己處理,不要給公司製造麻 煩,或造成公司損失,印象中公司小姐只曾轉達過1次有 人要找王資賀之事,該次轉達過程中並未提及有要砸公司 的事等語(見本院卷第114至116頁),證人秦阿全課長亦 證述公司櫃臺小姐並未提及前來找尋被害人王資賀之人有 恐嚇之行為,其也未曾向被害人王資賀轉達公司有遭恐嚇 之情事等節,故被害人王資賀上開證述是否屬實,確有可 疑。
4、再者,臺中高分院固曾於100年8月16日以中分鎮警字第00 00000000號函函覆稱;莊姓告訴人於100年6月27日下午開 庭後,確有向法警室請求保護之情事,法警即刻受理並帶 領該員由地下室搭車離去等情,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按(附 於100他4362偵卷第39頁),然上開函文內容至多僅能證 明被告2人確曾於100年6月27日下午,前至臺中高分院欲 與證人莊竣詠協調債務問題,證人莊竣詠因而至臺中高分 院法警室請求保護等節,尚無法佐證被告2人確另有對被 害人王資賀為恐嚇行為乙情;且經本院傳喚當日執勤之臺 中高分院法警楊政憲及彭成肇到庭為證,其2人均證述對 於100年6月27日之事已無印象,對被害人王資賀亦無印象 等情(見本院卷第121至122頁),足見就被害人王資賀證 述於100年6月27日曾遭被告2人恐嚇乙情,除被害人王資 賀上開有瑕疵之證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 5、至證人莊竣詠雖證述曾聽聞被害人王資賀轉述被告2人上
開恐嚇犯行等情,然證人莊竣詠既均未在場見聞,且其證 述情節又核與被害人王資賀之證述不相一致,自無從以其 證述為不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從而,被害人王資賀之證述既有顯然之瑕疵,復無補強證 據足以擔保其指證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自無從採為認定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據,是以,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尚乏積 極證據足以證明。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從使本院獲致被告2人確 有公訴人所指述恐嚇犯行之確切心證,依罪疑唯輕之法理, 自應為被告2人有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認被告2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 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自應均為被告2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