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灼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何灼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蔡春輝業於民國102 年5 月23 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 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