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82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龐少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5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龐少宇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四、至被告龐少宇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 354條之毀損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因屬告訴乃論之罪 ,業經告訴人張宏銘具狀撤回其告訴,另由本院依通常程序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末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