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2年度,894號
TCDM,102,中交簡,894,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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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交簡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偉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
度速偵字第1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偉瑄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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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