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2年度,831號
TCDM,102,中交簡,831,201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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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交簡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敏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1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敏義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引用之。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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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