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七號
上 訴 人 駿樺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遠
上 訴 人 駿榕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玉嬌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 十八年九月六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五五三號、最高法院八十 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三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吳 秀 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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