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88年度,507號
TPHV,88,上,507,2001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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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七號
   上 訴 人  駿樺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遠
   上 訴 人  駿榕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玉嬌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 十八年九月六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五五三號、最高法院八十 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三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吳 秀 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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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樺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榕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