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1年度,68號
TCDM,101,中簡附民,68,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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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曾葵萍
被   告 陳秀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 年度中簡字第221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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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