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堃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撤緩偵字第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楊育倫於民國100年9月11日晚上11時許,先與少年王○文 、吳○翰相約在臺中市臺中港路與美村路口附近之廣三SOGO 百貨公司前碰面後,少年吳○翰問楊育倫是否要飆車,楊育 倫即帶同少年王○文、吳○翰,及一同在該處會面之李振宇 、趙○凱、黃○珊、林○緯、廖○宏、洪○偉等人,分別騎 乘(或共乘)附表所示機車前往臺中市太平區旱溪西路河堤 旁,與綽號「小賴」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約5、6人會合後, 謀議要在臺中市太平區、大里區、臺中市區之道路飆車,渠 等乃生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少年王○ 文以貼紙遮蔽住楊育倫所騎機車之車牌及自己所騎機車之車 牌,其他人亦以口罩或報紙等物遮蔽機車之車牌後,共同自 100年9月12日凌晨1時許起,集體騎乘機車穿梭在太平區之 街道上,佔用多車道併排競駛,並有沿路點燃鞭炮、集體按 鳴喇叭闖紅燈、蛇行、車隊時速高達60至70公里之行為,渠 等騎車轉往大里區途中,沿途有人以行動電話聯絡其他友人 參與飆車。嗣黃○珊聯絡張瀚鐃後,張瀚鐃復聯絡許翌琳, 許翌琳又聯絡盧建廷,盧建廷再聯絡甲○○,甲○○即基於 共同犯意聯絡,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 以膠帶黏貼牌照使牌照號碼遮蔽,而與陳慶華、張瀚鐃、盧 建廷、許翌琳、黃敬義及少年張○婷、陳○安、張○銘、廖 ○睿、余○哲、張○政、黃○銓、李○祥、郭○宏等人,陸 續騎乘(或共乘)附表所示機車前往大里區大明路與新仁路 口之全家便利商店前集結,俟於同日凌晨1時14分許,楊育 倫等人即接續同一犯意,與後來抵達上開便利商店前,亦具 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陳慶華等15人集結完畢後,隨即分乘機車 沿大里區大明路、中興路、南區臺中路等路段飆車,再於經 過臺中火車站後,往雙十路、精武路、進化路等路段飆駛, 欲前往太平區,途中渠等有以同上之佔用多車道併排競駛、 超速行駛、集體按鳴喇叭、闖紅燈、蛇行、飆車、沿途點燃 鞭炮,及先後由少年王○文、趙○凱沿途揮舞旗幟等行為, 致生往來之危險。嗣楊育倫於飆車途經同市電台街時,自行
脫隊轉往進化路朋友家中,而未繼續參與上開飆車行為,其 餘參與飆車之人、車約20、30餘輛機車,則繼續飆車駛往太 平區,繼而於同日凌晨3時許,在太平區太平路828號新平加 油站前,復又集結中途加入之林達偉、林佳德及少年楊○儒 、高○翔等人兩兩共乘之機車2輛後,繼續騎車沿太平區之 道路飆車、沿途燃放鞭炮、按鳴喇叭、闖紅燈、佔用車道等 行為,繼而接續駛入大里區、南屯區之街道上穿梭飆車,仍 有以上開集體佔用車道、超速行駛、闖越紅燈、蛇行、燃放 鞭炮、揮舞旗幟之方式,壅塞該等道路,致生公眾往來之危 險,直至同日上午6時許,持續參與飆車至最後之機車車隊 駛至臺中市北區雙十路「品記茶行」前方,始全部解散。嗣 因自同日上午5時許起,陸續有民眾打電話向警方報案,員 警調閱上述路段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後,依據監視錄影畫 面攝得之機車車號,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 見警卷第76至79頁;偵卷第23頁),復經證人即共犯李振宇 、盧建廷、許翌琳、張瀚鐃、陳慶華、楊育倫、林達偉、林 佳德,及少年王○文、趙○凱、林○緯、余○哲、廖○宏、 吳○翰、洪○偉、張○婷、陳○安、張○銘、廖○睿、黃○ 珊、張○政、高○翔、楊○儒等人於警詢中分別陳述渠等參 與本件飆車犯行之過程(見警卷第7至12頁、第14至16頁、 第19至22頁、第25至26頁、第30至32頁、第35頁、第38至40 頁、第43至45頁、第47至49頁、第51至53頁、第55至58頁、 第60至62頁、第64至67頁、第69至71頁、第82至86頁、第88 至91頁、第94至97頁、第99至103頁、第105至108頁、第112 至115頁、第118至120頁、第123至126頁、第128至131頁、 第135至137頁、第141至146頁、第148至152頁),且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1份、被告 甲○○等人飆車行經路線之GOOGLE地圖查詢結果5紙、路口 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8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南屯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2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9紙附卷 可稽(見警卷第5至6頁、第154至158頁、第159至165頁、第 167至190頁),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損壞或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或其他行為,足以 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
生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參照)。 且所謂「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 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 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 旁建物,自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係上開法條之「他法」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63號判決參照)。次按意思之 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者,亦屬之,而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 ,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 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364號、77年台上字第2135 號判例參照)。查被告甲○○與本件共犯等人聚眾集結機車 後,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事實欄所載之飆車等方式行 駛在道路上,客觀上足以致生往來之危險,且其與其他參與 飆車之人聚合成勢,相互助威,亦有默示合致之間接犯意聯 絡,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 眾往來安全罪。被告與如附表編號1至9、11至20號所示王○ 文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被告行 為時未滿20歲,斯時自非成年人,縱有與12歲以上未滿18歲 之少年王○文等人共同實施犯罪,亦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70條第1項之要件不合,自無該條項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茲「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經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其修正全文經總統於100年11月30日華總 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公布,於同年12月1日施行,原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之內容未有任何修正,僅改移列 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而已,然本案 既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是以,上開條文修正就本案並無影響 ,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本件犯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年,並應參加該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該緩起訴期間 至101年11月3日期滿,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屆滿時仍未完成 3場法治教育,嗣經撤銷緩起訴處分,此有該署檢察官100年 度少連偵字第106號緩起訴處分書、101年度撤緩字第484號 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被告未遵期履行緩起訴命令,對於國家法制之恩惠 不加理會,藐視法紀,顯無警惕、悔改之意,且因飆車行為 取締困難,警察機關常需動用大批優勢警力以求有效遏阻, 耗費之社會成本甚鉅,猶無視於此加入競飆行駛於市區道路 ,其參與犯罪之程度非低,犯罪對於公共安全亦生危害,所
為非是,惟斟酌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9條第2項規定,可知該易 服社會勞動乃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是本件自無須再於主 文中另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 條、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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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參與飆車之車輛車│駕 駛│附載之乘客│ 備 註 │
│號│牌號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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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38-BWN號機車 │王○文│ 無 │車牌以貼紙遮蔽車牌,並│
│ │ │ │ │沿途搖揮舞旗幟吶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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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6G-863號機車 │趙○凱│ 無 │有遮蔽車牌及揮舞旗幟之│
│ │ │ │ │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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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15-HLH號機車 │盧建廷│郭○宏 │未遮蔽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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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98-JLC號機車 │許翌琳│張○婷 │未遮蔽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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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16-LMN號機車 │陳○安│ 無 │未遮蔽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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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53-GZG號機車 │張○銘│ 無 │未遮蔽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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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N8C-165號機車 │張瀚鐃│廖○睿 │未遮蔽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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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60-JLF號機車 │陳慶華│ 無 │未遮蔽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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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16-CRG號機車 │黃○珊│ 無 │有遮蔽車牌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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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91-DQH號機車 │甲○○│ 無 │有遮蔽車牌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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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9-JLZ號機車 │李振宇│林○緯 │未遮蔽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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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96-JLC號機車 │余○哲│ 無 │有遮蔽車牌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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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30-LMQ號機車 │廖○宏│ 無 │有遮蔽車牌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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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659-ELF號機車 │楊育倫│ 無 │有遮蔽車牌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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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77-JMH號機車 │吳○翰│ 無 │有遮蔽車牌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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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66-JMU號機車 │張○政│ 無 │未遮蔽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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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20-JLY號機車 │洪○偉│綽號「雅芳│有遮蔽車牌之行為 │
│ │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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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車號不詳之重機車│黃敬義│黃○銓 │ │
│ │ │(綽號│ │ │
│ │ │「小A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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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9-BXR號機車 │林佳德│林達偉 │有遮蔽車牌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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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807-GRP號機車 │高○翔│楊○儒 │有遮蔽車牌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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