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T.G.J.BEHEAN
原 告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Franz Koch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為(即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複 代理人 李穎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瓊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
欄所示,應各徵如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日治
┌────────────────────────────────┐
│附表: 單位:新臺幣 │
├──┬───────────────┬──────┬──────┤
│編號│ 姓 名 │訴訟標的金額│ 裁判費 │
├──┼───────────────┼──────┼──────┤
│ 1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 485,000元 │ 5,290元 │
├──┼───────────────┼──────┼──────┤
│ 2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414,000元 │ 4,520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