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8號
原 告 林西呈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0 段0 號,依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 ,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