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秋榮(即元圓波斯貓用品坊)
訴訟代理人 楊弼龔會計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劉正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2
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5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