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59號
TYDA,101,簡,59,2013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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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秋榮(即元圓波斯貓用品坊)
訴訟代理人 楊弼龔會計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劉正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2
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5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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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