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83號
TYDV,99,重訴,283,20130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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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禹瑞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騰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2,22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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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