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詹騰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顧德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3,7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