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53號原 告 黃鳳禧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被 告 黃高燦 黃髙滿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華被 告 蔡培漳 柯建成 柯建忠 柯簡彩 柯建文 柯秀哖 薛柯粧 林桂花 陳周來好 楊林市 黃高美智 簡睿志 簡睿宏 陳黃阿綢 黃阿緞 黃秀英 黃榮昌 黃萬益 黃次男 周花上2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瑟琴被 告 柯凌凌 黃和順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永裕 陳丁章律師複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張嘉容被 告 吳柯明子 柯盞 陳聰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珠被 告 陳秀義 鄭水波 鄭勝都 鄭週位 鄭淑好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淑梅被 告 張勝昌(張陳英子、張永福之承受訴訟人)兼 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燕娟(張陳英子、張永福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燕卿(張陳英子、張永福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林蓮創 張黃勤 蔡櫻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凃得興 吳存富律師複代理人 林靜如被 告 林戴來春(林昭吉之承受訴訟人) 林鳳涵(林昭吉之承受訴訟人) 林鳳真(林昭吉之承受訴訟人) 林鳳娟(林昭吉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喜(林昭吉之承受訴訟人) 林秉逸(林昭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尚有壹房之繼承人漏列為被告,故本件當事人適格尚有欠缺。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陳報本院補正。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