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呂玉蘭即海山汽車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4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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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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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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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101年12月31日 │12,695元 │DR九五二九六0七│ │
│1 │司 簡誠輝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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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