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27號
TYDV,102,除,227,201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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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蕭惠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8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824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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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