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金如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南
訴訟代理人 馬國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5 月2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46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4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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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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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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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黑珍珠國際企業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101年10月31日 │62,524元 │AB0八三九六四│ │
│1 │公司 │梅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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