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李鄭月仙
李孔智
李孔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呂嘉坤律師
被 告 楊芷茜
黃佳惠
鍾惠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怡德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0二年度偵續字一四八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楊芷茜、黃佳惠、鍾惠珠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 嫌疑,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中華民國102 年度偵 續字第148 號案件續行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