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72號
TYDV,102,監宣,72,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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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葉禹良
相 對 人 葉燈城
關 係 人 葉雨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葉燈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葉禹良(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葉燈城之輔助人。指定葉雨萱(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 項之程度 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 第1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又受 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另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輔助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 選定輔助人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 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 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 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 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 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 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 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民法第14條第3 項、第1113條之1 第1 項、第1113條 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1111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輔助宣告係指對於因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 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而言,此與受監護宣告者, 須其心智缺陷之程之程度已達「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二者顯有程度上 之差異,此觀諸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5條之1 第1 項規定 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相對人自民國89年 9 月1 日起,因一氧化碳中毒併發缺氧性病變,且已因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規 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 第1 項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



葉雨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經查,聲請人等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 屬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勞 工保險殘廢診斷書、新國民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壢新 醫院診斷證明書、新永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參 見本院卷第11至22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前往衛生署立觀音 新坡護理之家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並於鑑定人邱瑞祥醫 師面前訊問相對人,經點呼相對人年籍資料,相對人講話緩 慢,斷斷續續回答,並訊據鑑定人邱瑞祥醫師陳稱略以:相 對人為及受意思表示顯有不足,其餘詳如鑑定報告等語(參 見本院卷第37頁反面),佐以迎旭診所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 記載略以:鑑定結果:㈠結論:葉員目前因心致缺陷,致其 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 有不足,亦即過去所謂已達到「精神耗弱」之程度。㈡理由 :葉員一缺氧性腦病變導致中重度失智之個案。...精神 狀態檢查:葉員意識清醒。外觀尚整潔。注意力尚可。態度 可部分合作。表情淡漠。對問話會嘗試反應。但結巴不易辨 識。無不適當行為。可以指認子女。但思考、知覺、判斷力 、身體抱怨、病識感等均無法配合施測。顯示其認知功能已 嚴重受損,無處理個人事務之能力。其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 弱之程度。理學檢查:葉員頭部無外傷。雙手手指變形,四 肢肌肉已有明顯萎縮等語,有迎旭診所102 年4 月12日迎旭 祥監宣字第102036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件在卷可稽 (參見本院卷第40至41頁)。本院審酌於現場訊問聲請人時 之狀況,並參酌鑑定人之上揭意見,認聲請人顯因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之能力與通常人相較為較 低,並已達對於處理自己事務之能力顯然不足之情狀,但尚 未達完全不能為意思能力或受意思能力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之程度,是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於法不合,惟聲 請人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既顯有不足,實有賴他人從旁予 以輔助之需要,已符合受輔助宣告之要件,揆諸上開規定及 說明,爰依法宣告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
四、次查,經本院囑託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及進行訪視 ,該社會工作師公會於102 年5 月2 日以桃姚字第102220號 函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記載略以:(參見 本院卷第42至45頁)
㈠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相對人因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缺氧性病 變,目前領有重度多重障礙身障手冊(肢障/ 重度、語障/ 輕度),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仰賴他人。相對人配偶過去 因與友人財務問題以土地設定抵押,於兩年前相對人配偶往



生,聲請人為協助相對人辦理土地設定抵押塗銷,而提出本 案之聲請。
㈡相對人狀況說明:
⒈家庭狀況:相對人嘉南藥專畢業,自營藥局從事藥劑師一職 ,與配偶共育有兩男一女,相對人於20年前因一氧化碳中毒 後,即由配偶接手管理藥局並以此維生,且獨自扶養三名子 女,目前子女皆已成年,亦各有穩定工作與收入,而配偶於 兩年前因肺癌而往生。
⒉疾病史:民國80年9 月份相對人於小酌後,因天氣炎熱,而 待在停放於室內的汽車上開冷氣消暑、小憩,導致一氧化碳 中毒造成缺氧性病變。
⒊身心狀況:相對人外觀與穿著之衣物、使用的寢具皆無明顯 髒污與異味,牙齒有明顯牙垢,下肢萎縮無自主行動能力, 上肢會無意識的輕微揮動,使用鼻胃管,意識清醒,眼睛會 注視及聚焦,有言語表現,但說話速度快且不完整,難以辨 識其表達之文字內容,相對人可? 出自己姓名,並辨識出聲 請人與關係人之親屬關係與姓名。聲請人與關係人表示,相 對人可回應簡單問題,但語言思考障礙,記憶力片段,或停 留在過去某個時間點上。
⒋受照顧情況:相對人無自謀生活與自我照顧之能力,完全無 法自理日常生活事項,需仰賴他人照護。相對人入住私立觀 音新坡護理之家,受機構式照顧,為觀音慈濟聯合門診中心 所開設,鄰近觀音新坡市區,周邊生活機能略顯不便。相對 人原未使用鼻胃管,此次因腹脹、食慾不佳與泌尿感染而轉 至新永和醫院觀察治療,並安置鼻胃管。
⒌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因一氧化碳中毒而送 醫治療,出院後曾返家受居家式照顧,是由相對人配偶及子 女共同輪流照顧,但相對人子女陸續因外出求學而無法適時 提供協助,相對人配偶亦無法獨自照料,故在親友的建議下 ,約於六、七年前將相對人安置於私立觀音新坡護理之家迄 今。相對人於今年4 月20日因腹脹、感染等問題,而轉至平 鎮新永和醫院加護病房觀察治療中。相對人每月之安置費用 共兩萬一千元,住院醫療費用則另計,相對人所需之安置、 照顧與醫療費用皆由聲請人、關係人與相對人長子共三人平 均分攤。
⒍相對人之經濟狀況:聲請人與關係人表示,過去相對人之財 務多由相對人配偶保管,相對人配偶往生後,才由聲請人與 關係人接手管理,目前據聲請人與關係人所知,相對人發生 意外事件後臥床至今已有20多年,除相對人配偶往生後商業 保險理賠給付數萬元匯入相對人個人帳戶外,相對人則無其



它儲蓄存款,也無相關貸款與負債,另名下登記有祖傳並與 許多宗族親屬共同持有之土地。相對人之私人帳戶與證件皆 由聲請人保管。
㈢聲請人狀況說明:
⒈親屬關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
⒉家庭狀況:
⑴經濟狀況:聲請人有穩定工作,平均每月約有四萬五千元薪 資收入,與其他兩位手足共同負擔家中生活開銷及相對人所 需之照顧費用。
⑵居住環境:因相對人受機構式照顧多年,且暫無返家與聲請 人、關係人同住之規劃,故訪員未至聲請人、關係人住所進 行實訪。聲請人表示,目前聲請人與關係人、相對人長子同 住於中壢市莊敬路,位於內壢後火車站附近,住所為27坪之 公寓式住宅。
⑶生活狀況:聲請人有持續穩定工作,工作時數長,會利用下 班時間與假日至機構或醫院探視相對人。
⑷婚姻狀況:未婚。
⑸人格特質:聲請人態度親切、客氣、易相處,積極配合訪視 ,主動提供相關資訊並表達個人意見。
⒊就業情況:聲請人於台北「隨身遊戲股份有限公司」系統開 發處擔任軟體工程師一職,任職時間約有四年。 ⒋經濟狀況:聲請人自述有個人存款,名下登記有一間27 坪 公寓(即現居所),無其它貸款與負債。
⒌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聲請人至病床旁探視相對人時,會主 動鼓勵相對人好好休養,相對人可辨識出聲請人,且未有不 悅或害怕、陌生等情緒反應,訪視結束後,聲請人與關係人 皆留下與醫護人員討論相對人健康狀況。
⒍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有穩定工作 與收入,與關係人共同辦理相對人相關事務,手足三人共同 支付相對人照顧費用,關心相對人健康與受照顧狀況。聲請 人、關係人表示,因相對人長子個性內斂,對於事情之處理 較容易有負向情緒,故推派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代相對人出面處理相關事務。聲請人與關係人皆以口頭表示 同意且知悉由聲請人擔任本案監護人。
㈣關係人葉雨萱說明:
⒈親屬關係:關係人為相對人之長女。
⒉家庭狀況:
⑴經濟狀況:關係人有穩定工作,平均每月薪資約有四萬五千 元,與其他兩位手足共同負擔家中生活開銷及相對人所需之 照顧費用。




⑵居住環境:同聲請人。
⑶生活狀況:關係人有持續穩定之工作,自述因任職於補教界 ,所以假日仍需配合上班,工作時間長,備感疲累。 ⑷婚姻狀況:未婚。
⑸人格特質:本次訪談,多由聲請人出面回應,關係人多在旁 傾聽,但仍會視情況主動補充訊息或釐清回應內容。 ⒊就業情況:關係人於立人補習班擔任英文老師,因工時等問 題,已於4 月30日離職,並確定於5 月1 日轉任至其他補習 班。
⒋經濟狀況:關係人自述除個人存款外,則無其它資產與負債 。
⒌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關係人主動問候相對人並給予安撫, 相對人可辨識出關係人,且未有不悅或害怕、陌生等情緒反 應。
⒍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關係人為相對人之長 女,有穩定工作與收入,與聲請人共同處理相對人事務,並 支付相對人部份照顧費用,因家庭人口單純,聲請人已被推 派擔任監護人人選,相對人長子又無意願出面辦理,故由關 係人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㈤本案之聲請人葉禹良先生為相對人的次子,關係人葉雨萱女 士為相對人的長女,相對人於六、七年前入住私立觀音新坡 護理之家迄今,受機構式照顧,近日因感染、腹脹等問題, 轉至新永和醫院加護病房觀察治療中。葉禹良先生與葉雨萱 女士兩人共同處理相對人相關事務,而相對人之醫療與照顧 費用則由葉禹良先生、葉雨萱女士及相對人長子葉濬瑋先生 三人共同負擔。相對人母親葉嬌妹女士、同母異父之弟弟周 文光先生、長子葉濬瑋先生皆以書面表示知曉且同意此案, 並選( 指) 定葉禹良先生為監護人人選、葉雨萱女士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葉禹良先生具擔任監護人意 願、葉雨萱女士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綜合評 估相對人的受照顧狀況、聲請人與關係人的陳述未見明顯不 適任之消極原因,惟仍請鈞院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 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之次子 ,相對人平日即由聲請人及關係人葉雨萱處理相對人事務, 且相對人目前之受照顧狀況亦屬良好,堪認聲請人對相對人 應會有最妥善之照顧。再者,聲請人並無其他不適或不宜擔 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的積極或消極原因,如由聲請人擔任相對 人之輔助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法選定聲請人 為相對人之輔助人。此外,關係人葉雨萱為相對人之長女,



且未曾涉入相對人名下財產處理之糾紛,衡情當可善盡監督 相對人財產狀況之責,並得保障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 ,是由葉雨萱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依前 揭規定,指定葉雨萱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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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隨身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