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20號
TYDV,102,家訴,20,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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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錢秀珍
被   告 顏靖芳
被   告 顏靖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6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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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