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0號原 告 錢秀珍被 告 顏靖芳被 告 顏靖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6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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