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2年度,127號
TYDV,102,家聲,127,201305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許上閔
關 係 人 劉雪枝
      鄭旭安
      鄭歆儒
      鄭旭祺
      鄭仲云
      鄭欣怡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旭祺
      楊明玲
關 係 人 鄭旭岩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一四一八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拋棄繼承人劉雪枝鄭歆儒鄭旭安鄭旭祺鄭仲云鄭欣怡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以外之卷證資料。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九號限定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限定繼承人鄭旭岩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 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 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 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朝江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往生後,繼承人中有部分繼承人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 ,並經鈞院以96年度繼字第1418號准予備查在案,另有部分 繼承人向鈞院鈞院聲明限定繼承,並經鈞院以97年度繼字第 9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該拋棄繼 承及限定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其提出之債權憑證影 本在卷可按,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



繼承人中有部分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有部分繼承 人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各經本院以96年度繼字第1418號准 予備查及97年繼字第9 號准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為了解 相關情形,自有閱卷之正當性存在。惟聲明拋棄繼承人劉雪 枝、鄭歆儒鄭旭安鄭旭祺鄭仲云鄭欣怡及聲明限定 繼承人鄭旭岩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呈報狀所記載有關生日 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 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 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人資料外 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該聲明拋棄繼承權之繼 承人劉雪枝鄭歆儒鄭旭安鄭旭祺鄭仲云鄭欣怡及 聲明限定繼承權之繼承人鄭旭岩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部 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