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楊金傳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代 理 人 謝安翔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楊金傳(亡)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楊金傳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
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楊金傳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由被繼承人楊金傳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金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98年度財管字第32號民事裁定選任 聲請人所轄即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因政府組織改造,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而依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分署下設科、室及辦事處,辦事處為分署之內部單位,無 獨立之預算及機關印信,故前經各地方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 人之案件,由聲請人依法承受並續行遺產管理人職務。經聲 請人搜索結果,被繼承人楊金傳遺有桃園市○○段000 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桃園市○○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1/4 )、桃園市○○段0000○號及暫編9661建號建物( 門牌為桃園市○○路000 巷00弄0 號)、桃園信用合作社存 款10,892元及股金5,000 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存 款3,783 元、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存款988 元、彰化銀行 桃園分行存款1,454 元。其中桃園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 桃園市○○段0000○號經鈞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實施公開 拍賣結果,拍定價額共計7,801,000 元,連同上開金融機構 存款總值合計7,823,127 元,管理報酬按百分之一計算為78 ,231元,另於代管期間聲請人因管理遺產而墊付之必要費用 為13,938元,兩項總計92,169元。另本案聲請裁定管理報酬 支出之裁判費1,000 元,均應由被繼承人楊金傳之遺產負擔 ,為此聲請鈞院核定被繼承人楊金傳之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 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 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
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次 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 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2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102 年04月02日 桃院晴101 司執竹字第75137 號函影本、會計明細分類帳影 本及單據影本等件在卷可稽,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聲請人請 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楊金傳遺產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於法並 無不合。茲參酌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3點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認聲請人請求以被繼承人 楊金傳遺產現值即上開不動產拍定價額及存款餘額總之百分 之1 計算報酬為78,231元,應無不合;另聲請人主張於代管 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13,938元乙節,亦據其提 出前揭會計明細分類帳影本及單據為憑,是聲請人請求此部 分之費用同無不合,其與前項管理報酬合計為92,169元,均 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 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併予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