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426號
TYDV,102,司繼,426,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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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426號
聲 明 人 李芸瑄
法定代理人 呂莫英
      李克威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呂紹性(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呂紹性(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於民國102 年3 月24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 ,為其合法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 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 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 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呂紹性於民國102 年3 月24日死亡,其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除被繼承人之子女呂如芳呂秀娟呂蕙心呂莫英於本案及另案聲明拋棄繼承,業經本院另 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親等近者尚有其子女呂美聖呂美聖 已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並聲明限定繼承,且業經本 院以102 年度司繼字第649 號裁定准予陳報遺產清冊並為公 示催告,此有本院調取102 年度司繼字第649 卷宗,查核無 訛。是以,依上列規定,顯見被繼承人呂紹性之第一順序繼 承人,其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既為被 繼承人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 成為被繼承人呂紹性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對於被繼承人既 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 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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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