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402號聲 請 人 林清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月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經提示,及本票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 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不得僅以存證信函催 告為之)。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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