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363號
TYDV,102,司票,4363,201305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363號
聲 請 人 謝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孝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二件。
         二、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