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992號
TYDV,102,司票,3992,2013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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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992號
聲 請 人 汶萊商威力達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ATHER.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相對人現住所地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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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