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26號
聲 請 人 廣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億盛機電有限公司、林玟龍裁定就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查億盛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玟龍已歿,經本院民國 102 年4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表 明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該裁定已於102 年5 月3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