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57號
TYDV,102,司拍,157,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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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劉坤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孟紳原名..
葉步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土地與建物分別標示之不動產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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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