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870號
TYDV,102,司促,9870,2013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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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
債 權 人 陳秀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湯幸枝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 4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表明請求 標的及數量,該裁定已於102 年5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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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