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917號
TYDV,102,司促,11917,2013051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
債 權 人 陳采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源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