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509號
TYDV,102,司促,11509,201305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09號
債 權 人 李建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象勇高秋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