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23號債 權 人 丁晟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日後 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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