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023號
TYDV,102,司促,11023,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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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23號
債 權 人 丁晟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日後
         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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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