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853號
TYDV,102,司促,10853,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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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53號
債 權 人 賴濬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頤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現住
  所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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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