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609號
債 權 人 李蘭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茂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茂成興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
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
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
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
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
份。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請具狀更正新台幣24,221元票款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