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廖宜常(即金東鋒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廖宜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金東鋒企業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東鋒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金東鋒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主張金東鋒企業有 限公司前決議解散,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在案,並提出清算申 報備查函影本、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及損益表在案、清算後 資產負債表。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 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金東鋒企業 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金東鋒企業 有限公司民國102 年3 月21日股東會議事錄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 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70號聲報清 算人及101 年度司司字第320 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查核無誤 ,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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