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明弘
相 對 人 米哥烘焙坊
法定代理人 江青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 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 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業經桃 園縣新世紀愛鄉協會調解成立在案,依該調解紀錄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下同)共5 萬5,000 元及保險 理賠部分,惟相對人迄今尚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依約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民國101 年8 月20 日桃園縣新世紀愛鄉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惟細 繹上開調解紀錄,其調查事實結果內容為:「勞方張明弘於 101 年4 月5 日到職米哥烘培坊工作,月薪4 萬元,101 年 6 月8 日下班發生未就醫,同年6 月9 日上班無法工作請假 ,公司未准,勞方要求公傷假判定、病假判定、團保等補助 ,資方表示勞方職災、病假、團保因不具申請要件及相關證 明無法請領,診斷證明記載為椎間盤突出病,6 月份薪資已 於7 月10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等語,有勞資爭議調解記錄 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調解記錄無從認定相對人有積欠聲請人 所指之資遺費或團体保險理薪資情事。
四、至聲請人另依調解記錄請求相對人給付尚欠之資遺費計5萬 5000元,惟細繹調解成立之內容為:「資方同意協助勞方申 請職災、勞保傷病及團保等給付申請,並於2 個月內完成」 等語,則上開調解內容所載有關「同意協助申請職災、勞保 傷病及團保等給付申請」,是就調解方案內容無從逕予判斷 相對人有無應給付聲請人之款項或數額若干,堪信兩造就此 部分,尚有爭報。從而,聲請人依該調解內容對相對人請求
給付之數額滿即無從以本件非訟程序予以確定,本件調解方 案所載關於資遣費或保險理賠給付內容因無從確定而不適宜 強制執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綜上,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前開調解記錄准予強制執行 ,關於如本文第1 項所示部分,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餘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