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 年5
月2 日101 年度重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792,99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807,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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