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李柏曉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被 告 葉百根
巨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名
訴訟代理人 劉忠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6 月17日上
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原告應於庭期前1 週,
以書狀陳報變更後訴之聲明及計算基礎,並逕送對造(上開庭期
應當庭陳報送達被告之日期及憑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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