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3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林厚冲被 告 張登 張炎 張慧卿 張麗卿 張林梅英兼上列2 人訴訟代理人 張森榮被 告 羅景福 羅文俊 羅文蕙 羅文琦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