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8號
上 訴 人 耀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治
被 上訴人 巫貴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4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 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 紙附卷可佐,核諸前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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