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天明
松佶通運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秋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宏盈
天將百貨商行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1 年度訴字第11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8,2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
,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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