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95號
TYDV,101,家訴,95,2013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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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 年度家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吳裕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顯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1 年度訴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其繼承權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部分,屬因財產權而涉
訟,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
內向本院為補正(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補繳),即依法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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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