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關 係 人即
拋棄繼承人 簡甚
簡義男
簡鄭彩霞
簡慶國
簡鈺政
簡雅玲
陳怡岑
被 繼承人 簡嘉煌(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1532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各拋棄繼承人之身分資料(含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簡嘉煌之債權人,為 明瞭本院受理被繼承人簡嘉煌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案件及 他繼承人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有 聲請人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及債權明細查詢資料影本各一份 在卷可證,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 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1532號准予備查在案。因債務 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 即有了解債務人法定繼承人中,是否尚有未聲明拋棄繼承而 應概括繼承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之繼承人的正當性存在 。惟各繼承人原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以及於聲明狀首頁有關 年籍等個資之記載,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
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 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 害,故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台灣公司情報網